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03执恢2401号
陕西达济博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酷思学迅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达济博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酷思学迅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03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酷思学迅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达济博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违约金、利息等共计2279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原案(2022)陕0103执2395号案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酷思学迅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清了全部案款,并承担执行费242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03执恢2401号(原案(2022)陕0103执23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08月0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