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达济博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达济博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酷思学迅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达济博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65新旅城(西区)5幢3**22层32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酷思学迅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一路18号海归楼1-301-108。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达济博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酷思学迅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1)陕0103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酷思学迅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2795元及相应的后续逾期利息。 执行中,经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到庭。根据线下及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货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2795元及相应的后续逾期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03执23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