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3064号
原告: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文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枝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游建,男,公司员工。
被告:**存,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2022年8月4日,原告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3元,由原告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海容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温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