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文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枝成。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一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货款103122.5元、资金占用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 明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