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赫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2918号之二
原告:南京赫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家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辉。
被告: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战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赫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赫斯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光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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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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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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