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赫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2918号之一
原告:南京赫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家全,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战涛。
原告南京赫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29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苏光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