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4043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政和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复议申请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沪0110民初1404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复议称,被申请人恶意起诉,冻结***的银行账户,给其生活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和困扰。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原是夫妻关系,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应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却迟迟不支付。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小儿子抚养费20,000元,但自2020年5月起**未再按月支付抚养费。至今,大量财产事实上被**所掌控,无论本案名誉权诉讼结果如何,不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情况。***与父亲、小儿子共同生活,需要照顾父亲和小儿子,无法正常外出工作,唯一的生活来源就是银行账户的存款,父亲身患XXX疾病,其每月支付父亲医疗费七八千元左右,小儿子每月幼儿园费用1000多元。此前,**支付给***的100多万元,均存入招商银行账户,用于日常生活开销,以及支付诉讼费、律师费,余款26万元被冻结。***的所有积蓄都在招商银行账户内,没有其他的生活来源,至于100多万元的去向,与本案无关。综上,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且严重影响了***的生活,故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解除对***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上海友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依法冻结复议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称冻结其银行账户严重影响了生活,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的医疗费情况,以及诉讼费、水电煤费用的支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收到**支付的100多万元,结合***提供的证据,本院难以认定冻结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造成其生活困难。因此,对于***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