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16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武侯预拌厂,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投镇***一组。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注册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1003号。
法定代表人:***。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分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武侯预拌厂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4162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银行存款1,823,091.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各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银行存款1,823,091.59元的冻结及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