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武侯预拌厂

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武侯预拌厂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1629号 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武侯预拌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投镇***一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100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武侯预拌厂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23,091.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银行存款1,823,091.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