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圣保源贸易有限公司

沈阳圣保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建平县万寿晓艳轮胎经销部、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执382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圣保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建平县万***轮胎经销部,住所地建平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建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圣保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平县万***轮胎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9)辽0114民终142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130171.2元及相应利息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6573.73元,本院已对其扣划,暂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114民终14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姜 鼐
执行员 王昕明
执行员 刘珏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