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4820号
原告:沈阳圣保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84552xxxx。
法定代表人:祖洪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斌、贾丽颖,系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沈阳圣保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沈阳圣保源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圣保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忠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