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4民初12521号
原告:沈阳圣保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祖洪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斌,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颖,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圣保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圣保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圣保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畅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