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执恢17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三星村****。
法定代表人:蔡新国。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01月0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四川广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三岔镇长安街******/div>
法定代表人:付桢奎。
本院在执行成都川皇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广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保全查封,夫妻共有,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