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皇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川皇实业有限公司、某某3513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三星村12组58号。

法定代表人:蔡新国,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本院在执行成都川皇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共有三辆车:对云P0937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云P91113车辆是在他人名下,无法查封;藏B×××××,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中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周明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