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7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永昌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路70号附68号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牧华路二段与空港五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上诉人成都永昌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3民初16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永昌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永昌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罗 维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永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