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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6487号 原告: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牧华路二段与空港五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