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3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奥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楠路239号双楠办事处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牧华路二段与空港五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上诉人四川奥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四川奥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奥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34元,减半收取4167元,由上诉人四川奥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