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1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牧华路二段与空港五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审被告:共赢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上诉人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共赢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超期缴纳的39094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冷 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