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62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牧华路二段与空港五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539号16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93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3执6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佩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