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7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健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腾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870,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海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健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腾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162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腾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2888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健云科技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腾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2888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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