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执1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水电保姆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刘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言,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志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水电保姆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贵州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其名下车辆我院已委托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贵州鑫**建设有限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天水电保姆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天水电保姆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XXX元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503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何建军
审判员 陈 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