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民初2493号
原告:内江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石龙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2GLWU3G。
法定代表人: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佳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连山镇双堰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6WH9L3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佳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内江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