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运达预制厂

申请执行人***运达预制厂与被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宏运达预制厂。
投资人:李文泽。
被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润州。
申请执行人山西宏运达预制厂与被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宏运达预制厂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价值元的相应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卫红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