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23民初1700号
原告:山西宏运达预制厂,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冯村乡。
负责人:李文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立,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史东芳,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宏运达预制厂与被告咸阳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宏运达预制厂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宏运达预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山西宏运达预制厂负担。
审判员 范全新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倩
书记员 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