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运达预制厂

原告山西宏运达预制厂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262号
原告:山西宏运达预制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立,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山西宏运达预制厂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宏运达预制厂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宏运达预制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宏运达预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8元,减半收取2624元,由原告山西宏运达预制厂负担。
审判员  杨跃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少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