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421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龙筑宏发窑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蒋伯勇,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清水建材厂。
本院在执行(2016)川14民终1152号重庆市龙筑宏发窑炉有限公司与***清水建材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申请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4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颜利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