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2579号
原告: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秋村段。
法定代表人:何国庆,总经理。
被告:祁县海川汽车运输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温峤路昭馀明珠小区6号楼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郭春景。
原告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县海川汽车运输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堉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香绒
书 记 员 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