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交城县鑫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秋村段。
法定代表人:何国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交城县鑫玉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吕梁市交城县东坡底乡游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任二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二毛,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生,住吕梁市交城县东坡底乡游家坪村。
申请执行人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交城县鑫玉建材有限公司、任二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晋07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1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支付案件受理费4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6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没有必要处置,无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7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若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续封必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申请,否则造成的财产流失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海斌
审判员  孙勇庆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