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702民初1461号
原告: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秋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68382012XU。
法定代表人:何国庆,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3元,减半收取27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