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3484号
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
法定代表人:乐荣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溪温,山东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王瑞秀,女,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方山县。
被告:***,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程爱珍,女,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告:何国庆,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晋中开发区)。
被告: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晋中开发区秋村段(交通学院南200米)。
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瑞秀、***、程爱珍、何国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还款10000元。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晗
书 记 员  曹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