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105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原平市华顺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北城街道迎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3170225073。
法定代表人:邵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建伟,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秋村段(交通学院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68382012XU。
法定代表人:何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贸,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777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4140905P。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原平市华顺运业有限公司、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