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3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214850449T。

法定代表人:李其浩,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思远,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5771481223。

法定代表人:陈艳竹,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一众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076023719L。

法定代表人:陈艳竹,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民终29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一众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一众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68191.15元;返还申请执行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息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费242708.50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973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85.00元,鉴定费28400.00元及执行费63028.00元。

2021年2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一众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2021年3月30日当事人双方通过议价确定,按照8000.00元每平方起拍。2021年4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贵州一众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绥阳县嘉德旅游休闲区非成套住宅,40栋1-1号住宅,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已经被分割成每间约67.00平方米左右的商业用房共计18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的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当事人双方议价确定的8000.00元每平方,每间约67.00平方米,每间约53.6万元为起拍价,网络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贵州一众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绥阳县嘉德旅游休闲区至39栋1-1号非成套住宅(已将房产分割为多个独立门面的现状),40栋1-1住宅(已将房产分割为多个独立门面的现状),共计十四个独立门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方世兴

审判员  黄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