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3民初1689号之一
原告: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雅泉路天瑞祥和1幢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214850449T。
法定代表人:李其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伟,公司员工。
被告: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30095207664。
法定代表人:戴建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鑫,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一春,组织委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阳县郑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20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谢 力
人民陪审员  吴延模
人民陪审员  钱忠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冯 杨
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