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1434号之六
被执行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214850449T,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2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其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23101000120110003501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8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世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