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申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郭坪村。
法定代表人:靳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秦红军,男,汉族,1957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洛阳军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大口乡草庙村。
法定代表人:秦红军。
再审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红军、洛阳军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焦贵福
审判员 苏 娜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