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320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娜,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郭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932990989。
法定代表人:靳玉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2365.3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2365.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战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