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1782号
原告:珠海双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筠,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海虹路****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1。
被告: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1。
被告:珠海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富祥湾
法定代表人:苏某1。
原告珠海双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珠海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珠海双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双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530.58元,由原告珠海双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宁志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叶 萌
法官助理 吕以杰
书 记 员 邝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