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双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双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0268号 原告:珠海双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南路3392号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PAR1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87号广建大厦24-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959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双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珠海双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双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23元,减半收取计1862元,由原告珠海双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