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本溪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抗8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溪电信工程局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本溪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原本溪电信工程局)。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小堡。
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二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段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本溪电信工程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5民终449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监[2020]2100000010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韩 梅
审判员 姜 浩
审判员 李舒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