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民初928号 原告:***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衡山路17-18号3-1-2新弘国际城18幢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MA0XT7X5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本溪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山区小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243619975L。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经理。 委托诉讼代人:***,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9.00元,减半收取2689.50元,由原告***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689.50元。 审 判 长  赵 晗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