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07民初1210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宏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赖艳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第三人:中海钢构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嘉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宏红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宏红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鞍山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市宏红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宏红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38元,保全费4,158元,合计9,696元,由原告广州市宏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海凌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育彬
书 记 员 黄祥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