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赵毅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4执120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实小区华兴园金夏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焱,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69455L。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7日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予以解除;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原告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242798.4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原告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8000元。四、驳回原告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6元,由被告**承担4967元,原告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19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19年7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7月24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于2019年9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我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名下银行账户已经冻结,其余查询下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电话记录),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我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名下银行账户已经冻结,其余查询下来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余查询下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电话记录),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