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贝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3财保218号
申请人:云南贝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村委会牛鼻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金实小区华信园金夏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贝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1,789.7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云南贝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贝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1,789.7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