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

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225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王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木生,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奚 峰
审 判 员  陈周翠
审 判 员  郑旭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蒋 健
书 记 员  艾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