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3民初2274号
原告: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金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704106182。
法定代表人:王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木生,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原告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5元,由原告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友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