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

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225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住南陵县籍山镇金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704106182。
法定代表人:王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木生,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1)皖0223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缴费通知书、财产申请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牌号为皖P×××××号汽车,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尚未扣押到该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 峰
审判员 陈周翠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