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225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金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704106182(1-1)。
法定代表人:王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木生,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