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科机械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沟支行与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扬州扬科机械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财保23号
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城**路。
负责人:王寅,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河工业园区江淮路路。
法定代表人:仇凤明。
被申请人:扬州扬科机械电气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周墅墅。
法定代表人:吕清。
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立达信工贸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河工业园区江淮路路。
法定代表人:赵敏。
被申请人:赵敏,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申请人:仇凤明,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申请人:***,男,199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申请人:赵小妹,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沟支行与被申请人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扬州扬科机械电气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立达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敏、仇凤明、***、赵小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沟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扬州扬科机械电气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立达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敏、仇凤明、***、赵小妹的银行存款504.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经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扬州扬科机械电气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立达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敏、仇凤明、***、赵小妹银行存款50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姚宏斌
审判员  顾国先
审判员  吕 露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