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信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华信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永同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3307号之二
原告:厦门华信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同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
中路75号永同昌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华信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同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厦门华信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华信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华信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华信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颜立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