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4执4390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东岙村,组织机构代码:063199360。
法定代表人屠心磊。
被执行人高权生,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权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高权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权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包关克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代书 记员 陈程辉